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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熟理工学院学生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测试纪律条例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14-08-28 [来源]:常熟理工体育部 [浏览次数]:

常熟理工学院学生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测试纪律条例

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测试(以下简称:测试)为我校体育课程考试科目之一,为进一步端正测试风气,严肃测试纪律,确保测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,维护和树立我校大学生形象,根据我校《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(试行)》(常理工[2005]33号)及《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(试行)》(常理工教[2005]1号)等文件精神,经研究决定,对测试纪律明确如下。

第一条  学生一律凭学生证及身份证参加测试,证件丢失学生凭学院开具附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参加测试,证件不齐全者不能参加测试。

第二条  测试规定时间前15分钟,学生至指定地点集合等候测试。无特出情况迟到15分钟,学生不得进行测试。

第三条  学生进入测试场所后,将学生证和身份证交予测试教师查验,并按教师要求进行测试。

第四条  学生在测试过程中不遵守测试规则,测试教师有权取消该生测试资格。

第五条  测试过程中学生遇到任何问题,负责该项目测试教师有义务解答疑问。

第六条  保持测试室肃静,测试室内不得喧哗。

第七条  测试完成后立即离开测试室,不得逗留。

第八条  参加测试学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1、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测试教师或其他学生;

2、伪造证件,提供虚假信息欺骗测试教师;将证件转借给他人,造成后果者。

第九条  参加测试学生应自觉维护测试工作场所的秩序,服从测试教师的管理,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的,给予记过处分;累计两次违纪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累计三次违纪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1、故意扰乱测试场所秩序;

2、拒绝、妨碍测试教师履行管理职责;

4、其他扰乱测试管理秩序的行为。

第十条  测试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测试成绩,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测试总评成绩及体育课程成绩以零分计,并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凡发现由他人替测、替他人参加测试、组织作弊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弊行为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1.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测试或替他人参加测试的;

2.组织作弊的;

3.其他作弊行为。

处分决定公布后,由学生处备案,并录入该生档案。

第十一条  非有意损坏公私财物者应按原价赔偿;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,除照价赔偿外,价值在200元以内者,通报批评,价值在200元以上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十二条  学生及其他人员行为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,报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十三条  学期中,受警告至记过处分者,停发奖学金五个月;受留校察看处分者,停发奖学金十个月。受留校察看处分者,察看期间不能参加评优。

第十四条  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,确应给予处分的,可根据学院有关规定,比照相近条款作出处理。

第十五条  本条例适用于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。

第十六条  非全日制学生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十七条 本条例授权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八条  本条例中的“以上”或“以下”,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。

第十九条  本条例自二○一○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实行,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条例不相符者,以本条例为准。